资阳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08 11:03:39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31118
实施主体:各县(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 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或路肩、挖掘公路用地范围内覆土,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2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未经许可、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3 |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侵入公路 “安全保护范围”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施工打围、场地平整的初始阶段,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4 |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擅自行驶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5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7 |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在公路路肩上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 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自行拆除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9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临时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
10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 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 个单位的;或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的;或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
附件2
减轻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各县(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附件3
从轻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各县(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