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8-11-09 22:06:32 信息来源: 本站 访问数量: 3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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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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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法》、《十大博彩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单位和机电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行为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参与重点公路建设十大博彩活动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提出要求。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审核上报工作。
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厅高管局)受厅委托负责机电设备供应商从业单位的信用复审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厅质监局)受厅委托负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从业单位的评价工作,同时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其它从业单位信用提出复审意见。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负责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的初步评价工作,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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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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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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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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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和综合评分法,按照初评、审核(复审)、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高速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由各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厅质监局分别评价,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它重点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初评,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两级程序进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厅公路局、厅高管局、厅质监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及项目法人等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初次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scjt.gov.cn,下同)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项目法人在信用评价中应予以回避,不参与信用评价,由信用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在上一年年度信用评价时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若第二年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以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其信用等级将自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当年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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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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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需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通过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办理企业信用申报,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审定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
(二)在国内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1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三)在国内2个及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2项及以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四)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C、D级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C、D级信用评价。
(五)从业单位资质发生改变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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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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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基本对象是从业单位在重点公路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行为,信用评价单位、审核单位均基于各承包合同段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和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分别为100分。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
信用评价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并给予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信用审核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信用审定单位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分别进行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和评分,并给予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2),高速公路机电设备供应商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含不定期信用评价标准)由厅高管局具体制定。其它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3)。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均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4中《失信行为记录表》的格式填写记录表,记录人、复核人及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予以签认,作为信用定期考核和信用年度评分的依据。未经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的《失信行为记录表》,信用评价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经信用审核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在每季度全面考核一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给予季度信用考核评分,在本项目内予以公示公布,并报信用审定单位备案。其它公路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定期考核制度由厅公路局具体制定。
第二十一条?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其它行为评分标准分别详见附件5、附件6。信用评价单位、审核单位应及时将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向审定单位报告。信用审定单位按附件5、附件6的规定对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实时进行信用记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从业单位信用评分。信用审定单位根据信用评价单位、审核单位的信用评分,结合监督管理情况,审定从业单位信用得分,给予信用等级评价。
合同段评价时,分为施工和非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两类合同段。
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合同段原则上不超过同类评价从业合同段总数的10%。
完成年度通车目标任务和投资目标任务的高速公路项目,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合同段原则上不超过同类评价从业合同段总数的20%。
未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50%的高速公路项目,从业合同段均不评为A级信用评价。
新开工项目中,开工当年投资完成小于合同金额5%的合同段,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但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审核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档案,并上报其全部定期考核情况。凡是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信用审核单位在上报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采用联合体中标合同段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有评为D级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D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无评价为C级、且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不少于85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级。
1.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3个以内(含3个),且有1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2.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4-7个之间(含7个),且有2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3.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8-15个之间(含15个),且有3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4. 承包合同段数量在16个以上(含16个),且有20%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
(四)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A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A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
(六)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中只有投标行为得分、无履约行为得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下。
(七)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只能为B级及以下,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因不定期信用评价或信用处理获得D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时仍处于信用处理期内,则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信用处理期结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前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B级;若年度信用评价时已过处理期,则正常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八)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跨级审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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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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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根据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的调整。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信用审定单位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
(二)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七)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八)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试验数据、抽检项目及频率弄虚作假的;
(二)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三)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被有关部门作出处罚的;或工程进度和现场质量管理较差,负工程监理失职责任的;
(四)因施工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总工期延误,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五)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监理企业从业资格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监理资质等级的;
(十)与其它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一)监理签证弄虚作假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检测频率和检测方式、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数据或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二)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三)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检测失职责任的;
(四)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试验检测);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负试验检测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试验检资质等级的;
(十)超资质或授权范围承揽或开展业务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试验数据、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被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三)忽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导致大量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引起投资超概的;
(四)因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开工延误的;
(五)因设计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六)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用情况已经实际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厅公路局、厅高管局、厅质监局、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直接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调整的书面申请,或上级机关、省交通运输厅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出具的处理意见,按程序及时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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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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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A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以下条款执行:
???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一般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三)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可为满分;
(四)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可全额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五)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可全额采用保函方式提交。若因AA级奖励增加的中标合同段,该奖励的合同段(指合同金额相对较小的合同段)应按B级信用等级缴纳履约担保现金。
第三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以下条款执行:
??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可为满分的90%;
(三)在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全额的60%可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四)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全额的60%可采用保函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可为满分的60%。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重点公路建设十大博彩活动时,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招标人按以下条款执行:
???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从业单位的数量均可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三)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不得低于B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的提交金额。
第四十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从业单位,处于禁止投标行政处罚期内的,不得参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十大博彩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从业单位,在参与十大博彩活动时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奖励并中标的,信用初评单位、审核(复审)单位应加强信用管理,严格定期信用考核,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通过不定期信用评价,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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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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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机电设备招投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纳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四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标时,需要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的,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价格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对其在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 信用审核单位、审定单位应建立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由厅公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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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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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其中i为不良行为数量,为对应扣分标准分值。
二、信用审定单位将按下列计算公式对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进行计算: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得分
T: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得分,
???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按附件4确定。
L :从业单位履约行为得分,
为从业单位在某一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
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同时存在履约行为和投标行为时,a=0.2,b=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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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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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履约行为评分标准
(失信行为扣分法)
施工从业单位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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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GLSG2) |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
GLSG2-2-2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4分/人次 | |||
GLSG2-2-3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4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3分/人次 | |||
GLSG2-2-5 |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 0.3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6 |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 0.5分/人次 |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
GLSG2-2-7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
GLSG2-2-8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0.5—1分/台套 | |||
GLSG2-2-9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 ||
GLSG2-2-10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1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次 | ||
GLSG2-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
GLSG2-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3分 | |||
GLSG2-3-4 |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 2分/次 |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 ||
GLSG2-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8分 | |||
GLSG2-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10分/次 | |||
GLSG2-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8分/次 | |||
GLSG2-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5分/次 | |||
GLSG2-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 3分/次 | |||
GLSG2-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3分/次 | |||
GLSG2-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
GLSG2-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5分/次 | |||
GLSG2-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5分/次 | |||
GLSG2-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3分/次 |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 ||
GLSG2-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 6分/次 |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 ||
GLSG2-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 ||
GLSG2-3-17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 15分/次 | |||
GLSG2-3-18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
GLSG2-3-19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 2分/次 | |||
GLSG2-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 1—2分 | |||
GLSG2-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3分 | |||
GLSG2-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 5分/次 | |||
GLSG2-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 1分/延迟十日 | |||
GLSG2-3-24 |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10分 | |||
GLSG2-3-25 |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 3分/次 | |||
GLSG2-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4) | GLSG2-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5分/次 | ||
GLSG2-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 5分/次 | |||
GLSG2-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
GLSG2-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
GLSG2-4-5 |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5分/次 | |||
GLSG2-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10分/次 | |||
GLSG2-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1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
GLSG2-5-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3分 | |||
GLSG2-5-3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分/次 | |||
GLSG2-5-4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2分/次 | |||
GLSG2-5-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分/次 | |||
GLSG2-5-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1分/次 | |||
GLSG2-5-7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
GLSG2-5-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
GLSG2-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
GLSG2-5-1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分/次 | |||
GLSG2-5-1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
GLSG2-5-1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分/次 | |||
GLSG2-5-13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3分/次 | |||
GLSG2-5-14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
GLSG2-5-15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
GLSG2-5-16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
GLSG2-5-17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分/次 | |||
GLSG2-5-18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2分/次 | |||
GLSG2-5-19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1分/次 | |||
GLSG2-5-20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3分/次 | |||
GLSG2-5-21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 2分/次 | |||
GLSG2-5-22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
GLSG2-5-2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
GLSG2-5-2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
GLSG2-5-25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
GLSG2-5-26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
GLSG2-5-27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 10分/次 |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 ||
GLSG2-5-28 |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
GLSG2-5-29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
GLSG2-5-30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
GLSG2-5-31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
GLSG2-5-32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
社会责任(满分1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2-6) | GLSG2-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8分/次 | ||
GLSG2-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
GLSG2-6-3 |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 3分/次 | |||
GLSG2-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
GLSG2-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
GLSG2-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 10分/次 | |||
GLSG2-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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